主页
董事长致辞
公司简介
经营理念
组织结构
成功案例
我们的优势
拍卖流程
注意事项
拍卖规则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主页拍卖知识  
 
--拍卖知识--

 

该拍卖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张宗勇 来源:《成都日报》加入时间:2005-7-16

  案情:
  2004年×月×日,某拍卖公司组织了一场拍卖会,符合所有法定条件。其中一个标的,由甲、乙、丙、丁四个自然人协议组成竞买人,约定按一定比例投资,收益按比例分配。完善了报名竞买登记手续,并且在拍卖现场竞买成功,当场签订了拍卖成交确认书。在按协议付款过程中,甲因贪污事由被检察机关逮捕,甲因此失去付款能力,但乙、丙、丁三人愿意补足甲应出部分,并且其他竞买该标的的竞买人对成交现场结果无异议。试问该标的能否按正常程序成交?
  讨论:
  根据以上情况形成两种意见
  意见一
  认为该拍卖行为无效
  理由:甲、乙、丙、丁四人虽然是完全符合《拍卖法》规定的要件组成竞买人,并竞买成功。但由于甲所提供的资金是因其贪污而来,资金来源不合法。使非法收入变成合法收入(收益分层收入),形成变向的洗钱,而洗钱是国家明文禁止的。按照《合同法》第52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第56条规定“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从而使甲、乙、丙、丁四人签订的出资协议无效。出资协议无效导致拍卖成交无效。即使乙、丙、丁三人愿意补足甲应出部分,也不能改变甲的贪污行为,不能使原出资协议有效。乙、丙、丁三人同意补足甲应出部分,是拍卖行为完成后的行为,没有追溯能力。新协议完全改变了竞买人的组成,即甲、乙、丙、丁组成的竞买人与乙、丙、丁组成的竞买人完全不同,再次说明拍卖成交无效。拍卖人应征求委托人同意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重新组织拍卖,并按《合同法》第58条规定,“返还因拍卖行为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意见二
  认为拍卖行为有效
  理由:一、拍卖行为中,主体包括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四个。在该标的拍卖主体中,拍卖人、委托人主体资格不用质疑,在竞买人中除甲、乙、丙、丁组成的竞买人外,其他竞买人也无问题,关键是甲、乙、丙、丁组成的竞买人资格问题。本案中,乙、丙、丁是没有问题的,甲只是竞买人中的一部分。甲的行为除受《民法通则》、《合同法》、《拍卖法》调整外,还受《刑法》调整。我国的法制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该案中,《拍卖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属民商法范畴,《刑法》又属刑事法的范畴,并且《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都是普通法。该案主体主要受《拍卖法》调整,就拍卖行为而言,竞买人的主体资格是合法的。另外,作为买受人,甲只是买受人主体中的一部分,按照《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部分无效不影响有效部分。并且,乙、丙、丁同意按成交价款支付,对标的的转移没有影响。因此,买受人的主体也是合法的。甲的行为主要受《刑法》调整。再者,拍卖人、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是经济主体,不是刑事主体,只有甲才是刑事主体,经济主体与刑事主体不能混淆。因此,该拍卖行为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全文共六章,六十九条所有条文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说明,竞买人只能是一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惯例和实践,竞买人是一个集合概念,他既可以由单个组成,也可以由多个组成。从竞买人形成上,不管他是由四个公民组成还是三个公民组成,均不影响其在拍卖现场举牌应价的能力。
  三、《拍卖法》中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甲、乙、丙、丁四人组成的竞买人的竞买行为违反《拍卖法》。并且拍卖人完全按照《拍卖法》实施的拍卖行为。纵观整个拍卖活动,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的行为规范都能满足《拍卖法》的规定。作为拍卖行为,《拍卖法》是独立调整的,只要符合《拍卖法》的规定,其拍卖行为都是有效的。
  四、甲、乙、丙、丁四人签订出资协议时,甲不可能把他的资金来源的不合法行为告诉乙、丙、丁三人。而乙、丙、丁三人组成竞买人是真实意思的反映,不影响他们在拍卖行为中的应价效力。乙、丙、丁在支付完价款后,依法取得该标的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2条“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因此,该拍卖行为有效。
  五、在拍卖行为中,拍卖人是善意的第三人,根据《民法通则》中不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原则和《合同法》第56条规定的“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整个行为中,乙、丙、丁三人的出资行为和意思表示均是真实的,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并且在甲被逮捕后,仍然愿意补足甲应出资部分,从而不影响拍卖成交。还有拍卖人的整个拍卖行为合法,没有影响委托人的利益,没有给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个的利益造成损失,拍卖行为依法成立。因此,拍卖成交行为有效。
  六、在整个行为中,包括以下几个合同(或协议)。A、甲、乙、丙、丁四人签订的出资协议。B、甲、乙、丙、丁四人与拍卖人签订的竞买协议。C、拍卖成交协议。D、乙、丙、丁三人的补充协议。在以上几个协议中,除A部分无效外,其他三个协议都是真实意思的载体,并不能因A部分无效而影响B、C、D的有效性,因而拍卖成交行为是有效的。
  七、《合同法》第42条规定“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整个行为中,甲给乙、丙、丁造成了损失,可能给拍卖人造成的损失,由乙、丙、丁承担责任,使拍卖人没有损失。甲只承担乙、丙、丁的损失赔偿责任,但不影响拍卖成交行为的有效性。并且,其他竞买该标的的竞买人对成交现场结果没有异议,承认结果的有效性,没有造成其他竞买人的损失。因此,该拍卖行为有效。
  八、衡量拍卖是否有效,主要看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而不是看拍卖人、竞买人、买受人本身有无劣迹或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按照《拍卖法》规定,认为竞买人符合竞买条件,拍卖人进行拍卖,即使竞买人中的个别组成部分有不法行为,也不能认为拍卖行为无效。
  九、拍卖人按法规定性属于中介组织,没有能力也没有权利去核实竞买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只要买受人按约定履行完手续和支付完价款,拍卖行为就应该有效。
  综上所述,拍卖成交行为有效,可以按正常程序成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该案件在拍卖活动中,各拍卖机构可能会遇到上述情况,笔者经过查阅法律法规,综合出以上看法。不当之处,或有其他高论,笔者愿意与之共同商榷,从而规范和发展我们共同的拍卖事业。张宗勇


 

相关信息

  

拍 卖 公 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2006年 4月26日上午10:00 在颍上县国土资源局会议室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位于颍上县杨湖镇中华街和建设街杨湖百货公司土地及房产,整体参考价100万元。
该宗土地编号2006—3号,具体规划要求如下:
标的名称
土地面积(㎡)
地上建筑物
总面积(㎡)
出让
年限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控高
层数
杨湖镇中华街
住宅用地
约1951.22
 
 
约2281.48
70
<2.0
<30%
5
杨湖镇中华街和
建设街商业用地
约566
40
<3.0
<80%
3
    二、展示咨询时间:公告日至拍卖日前一天
    三、报名地点:阜阳市颍河西路军分区西侧开源大厦二楼
    注意事项:有意竞买者,请于拍卖会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来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缴纳拍品参考价10%的履约保证金。如竞买不成功,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当场退还。
    联系电话:0558—2518159    13956813348
 
安徽九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4月10日     



拍 卖 公 告
 
    受法院及有关单位委托,我公司定于2006年 4月28日上午9:30 在阜阳市颍河西路军分区西侧开源大厦二楼九鼎拍卖大厅举行拍卖会,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1、阜阳市颍河西路军分区西侧王家花园1#楼沿街门面2间,约9600元/㎡,101号门面建筑面积约18.72㎡,参考价17.9万元;102号门面建筑面积约46.42㎡,参考价44.5万元。
    2、阜阳市三府街南侧王家花园9#楼(阜阳三中后门对面)门面8间,总建筑面积约248.87㎡,参考价约3200元/㎡,明细如下:
房号
建筑面积(㎡)
参考价(万元)(
 
房号
建筑面积(㎡)
参考价(万元)
106
约33.6
10.8
112
约39.82
12.7
107
约39.82
12.7
113
约14.3
4.6
108
约14.3
4.6
114
约39.82
12.7
111
约33.6
10.8
115
约33.6
10.8
 
 
   
 
 
 
 
    3、阜阳市颍河西路军分区西侧王家花园1#楼沿街门面1间,建筑面积约171㎡,该门面房位于颍河西路与文德街交叉路口,地理位置优越,约9600元/㎡,参考价164万元。
    4、阜阳市颍东区颍河东路188号颍汇大市场A7#楼门面2间,该房产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总建筑面积约132.34,约1360元/㎡,整体参考价18万元。
    二、展示咨询时间:公告日至拍卖日前一天
    注意事项:有意竞买者,请于拍卖会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来本公司办理竞买登记手续,并缴纳拍品参考价10%的履约保证金。如竞买不成功,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当场退还。
    联系电话:0558—2518159   2516399
    联系地址:阜阳市颍河西路军分区西侧开源大厦二楼  
 
 
安徽九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06年4月10日      





CopyRight© 2005-2006 WWW.AHJDPM.COMAll Rights Reserved
安徽九鼎拍卖有限责任公司版权所有 皖ICP备05010978号
TEL:(0558)2516399 FAX:(0558)2518169
Email: 建设与维护:e龙软件工作室